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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及其控制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

  (一)客户信用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由于客户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证券公司损失的可能性。

  (二)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不可预见和控制的因素导致市场波动,交易异常,造成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无法正常进行、危及市场安全,或造成证券公司客户担保品贬值、维持担保比例不足,且证券公司无法实施强制平仓收回融出资金(证券)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三)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

  业务规模及集中度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规模失控,对单个客户融资融券规模过大、期限过长,而造成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不足、净资本规模和比例不符合监管规定的可能性。

  (四)业务管理风险

  业务管理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中因制度不全、管理不善、控制不力、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业务经营损失的可能性。

  (五)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是指因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系统故障致使交易中断、监控失效而导致承担客户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或无法收回到期债权的可能性。

  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控制

  (一)客户信用风险的控制

  1.建立客户选择和授信制度,明确规定客户选择与授信的程序和权限。

  2.严格合同管理、履行风险提示。

  3.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折算率、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的种类、保证金比例和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并在营业场所内公示。

  4.建立健全预警补仓和强制平仓制度。

  (二)市场风险的控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当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

  3.当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交易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

  (1)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

  (2)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

  (3)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4)调整维持担保比例。

  (5)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6)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7)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