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复习讲义(2)
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
《证券法》规定:经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承销与保荐业务。
1.经营单项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且经营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一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简单记忆——多劳多得)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3.同次发行的证券,发行保荐与上市保荐为同一机构;联合保荐不得超2家。
二、保荐机构的资格
1.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⑵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⑶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⑷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⑸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⑹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15项内容
注:申请文件承诺函需由全体董事签字
三、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⑴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⑵最近3年内在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⑶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⑷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⑸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提交的材料:8项
注:申请文件承诺函需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
1.保荐机构申请45个工作日内受理;保荐代表人20个工作日内受理;发生变化个工作日内更新
2.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对象6个月内不再受理
五、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1.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
2.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告、保荐代表人变更的材料承诺函仍需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4.保荐机构的年度执业报告:每年4月份报送,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1.国债分类: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
承销主体及发行市场
记账式国债——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农信社、保险、证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公众发行
承销主体数量:凭证式国债在40家以内;记账式国债在60家以内,甲类不超过20家。成员资格有效期为3年。
2.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基本条件(注意与承销主体相结合)
凭证式国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记账式国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者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者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3.申请与审批:(注意与承销主体相结合)
记账式资格审批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和证监会实施,并征求银监会和保监会意见;凭证式资格审批则由财政部会同央行实施,并征求银监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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