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根据《管理办法》,IPO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一、IPO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股票的顺利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高效原则

  (三)经济原则: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

  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l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三、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

  1.向询价对象配售

  ⑴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

  ⑵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注意先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

  ⑶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2.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因为对战略投资者配售无比例限制,向询价对象配售的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3.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4.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5.电子化网校发行程序:

  ⑴基本规定: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申购资金及募集款收取、股份登记、数据交换

  ⑵询价与申购: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代码;

  初步询价期间,原则上每1个询价对象只能提交一次报价;

  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每个配售对象可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更改

  ⑶资金的收取与划付:T日核资验资;T+2日配售结果数据(主承销商、登记结算平台、结算银行);T+2日退款与划付

  ⑷股份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