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学习重点:参照考试大纲中第十章内容

  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债的发展简史:

  1.我国首次国债发行始于1949年底,名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至1958年,总共发了6次。1958年中止,1981年恢复。

  2.目前我国国债的种类:记账式、凭证式、储蓄(06年7月1日新品种)

  承销主体及发行市场

  记账式国债——证券、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

  商业银行、农信社、保险、证券——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凭证式国债——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公众发行

  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试点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储蓄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不得购买。

  3.至2008年底,我国国债存量为5.49万亿元,2009年底时已达6.14万亿元,在所有债券存量中占比高达33.63%,其中记账式国债53327(47 891)亿元,凭证式国债5969(6 116)亿元,储蓄国债2084(862)亿元。

  至2009年末,储蓄国债共发行14期,发行量为2516.83亿元。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1988年以前采用行政分配方式;1991年开始以承购包销方式发行国债;1996年起,公开招标方式被广泛采用。目前,我国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储蓄国债可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

  (一)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指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之数额为止。因此,所确定的价格恰好是供求决定的市场价格。我国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制定借鉴了国际资本市场的“美国式”、“荷兰式”规则,并发展出混合式招标方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库[2009]12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主要有:

  ⑴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或利差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或利差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或基本利差,各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⑵美国式招标(多种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喂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

  ⑶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标位,按票面利率购买当期国债;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的标位,按发行价格购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内的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

  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视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