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我国国内金融债券的发行始于1985年,工行与农行尝试发行。1994年,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由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为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随后加入。

  2005年4月27日,央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二)商业银行:

  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条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0条)

  1.具有良好的公司制理机制;

  4.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5.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申请前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

  7.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11条)

  3.金融租赁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汽车金融公司不低于8亿元

  4.资产质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资产利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

  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的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五)其它金融机构

  其它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的条件由央行另行规定。

  二、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报送的文件

  (一)政策性银行应向央行报送的文件:

  (二)除政策行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应报送的文件:

  三、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一)发行方式

  1.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

  2.金融债券的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分期发行的方式。

  (二)担保要求

  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没有强制担保要求;而财务公司则需要由财务公司的母公司或者其他有担保能力的成员单位提供相应担保。

  (三)信用评级

  金融债券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金融债券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该金融债券进行跟踪信用评级。如发生影响该金融债券信用评级的重大事项,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调整该金融债券的信用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